就法律層次來說
該樓層的使用或所有權人,才是要付錢修理的人.
該樓層的所有人應該負管理維護之責.
若所有人說沒影響他們,但在法律上影響到別人
所以是犯了民法上的侵權行為(包含滴水造成損失傢俱壞...等)
是可以提告訴的(有這種案例喔!法院判賠30多萬)
我可以給你看一篇以前的新聞報導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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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

蔡姓女子一家人因為樓上住戶浴廁管線漏水,滲到她們家中,要求樓上紀姓住戶維修被拒,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,法院判決樓上住戶除應賠償房屋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39萬3000多元外,並應負責修繕房屋內的浴室地板及排水管。

這件漏水賠償案特別的是,樓下及樓上都不是房屋所有權人,而是房屋使用人,法院認為,只要實際居住,就應負起修繕房屋之責任。

住在台北市民族東路的蔡姓女子一家人,住的是姐姐提供的1樓房子,2年多來,不堪樓上漏水之苦,她向法院指出,實際住在樓上的紀姓男子及朱姓女子,因為長期沒有維護屋內浴廁管線及防水措施,造成她所住的一樓房屋,室內室外牆壁滲水、龜裂,天花板幾乎完全毀壞,屢次要求樓上處理卻被拒。

蔡女指出,因為樓上不斷漏水,不僅造成房屋受損,更讓她的家人每日飽受屋內因漏水而發霉、身體受濕氣之侵害,屋內更要擺放抹布、集水器,毫無生活品質可言。

紀姓男子則指出,他原本在樓上開公司,朱姓女子是會計,房屋所有權人是其內弟,他及朱姓會計在此設戶籍,但平日他們都不住其中,且公司因業務關係,已搬到台中,目前房內空蕩,他不解為什麼樓下住戶要找他負責修繕漏水。

台北地院為了查清樓下房屋漏水是否與樓上有關,函請台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工會鑑定,結果認為,一樓天花板嚴重漏水,損害到大梁、天花板及地面鋼筋,一樓漏水確實是二樓浴室地板及排水管造成。

由於紀姓男子辯稱,他與朱姓會計僅是設籍該處,實際並沒有居住在屋內,不須負責,但法官認為,雖然社會上偶有設籍與實際居住不相一致的情形,但從現場履勘看來,紀姓男子在現場招呼,且自由進出該屋,應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,仍應對該屋漏水負起責任。

法官認為,因為樓上房屋的室內室外牆壁未做防水處理,致多次漏水損害到樓下,應賠償樓下住戶2年多來修繕漏水及檢修管線的費用29萬3000多元,且因漏水造成樓下住戶毫無生活品質,超過一般人所容忍,應再賠1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

 

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07061206500&q=1008092911763&p=%E6%A8%93%E4%B8%8A%E6%BC%8F%E6%B0%B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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